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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5〕23号
2025-11-1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456908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成日期:2025-11-13 11:10:02
文 号:黔人社发〔2025〕23号是否有效:
名 称: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作实际和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就业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

一、 优化完善 青年 就业见习政策

(一)对象范围。将 青年 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 在校 生和 16— 24 岁登记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其中: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 2 年内,在申请见习岗位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毕业生;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 在校 生,是指 毕业年度 1 月 1 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内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在校生; 16— 24 岁 登记失业青年,是指在申请见习岗位前已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失业登记的 16— 24 岁 青年。

(二) 补贴标准。对 见习 留用率达到 50% 及以上的 见习 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 对见习期的基本生活补助 进行补贴。

(三)规模比例。见习单位 每年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需求计划。其中,企业、社会组织等见习单位当期见习 补贴 人数 原则上 不超过本单位 同期 职工总人数的 30% ;机关、事业单位当期见习 补贴 人数不超过本单位 同期 职工总人数的 20%。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就业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乡镇 (不含街道) 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 ( 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 单位 连续 依法依规足额 缴纳 3 个月 及 以上 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毕业生 一次性基层就业补助 2 000 元,从就业补助资金 中 列支。毕业生或所在单位 于就业满 3 个月之日起 至 半年 内向就业 属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其中 单位申请补贴时毕业生须在申报单位就业,补贴到位后一个月内发放给毕业生。

三、优化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 的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 24 岁青年,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且 依法依规足额 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的 中小微 企业 、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 1 5 00 元/ 人 的 标准,给予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且依法依规足额 缴纳 3 个月 以上 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照 500 元/ 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规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的 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 依法依规足额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的,给予四项 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00% 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两项保险费补贴( 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00% 为缴费基数 的 缴费 金额 的 2/3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外包 单位 招用自有员工(非 劳务 派遣员工 、 非 劳务外包 员工 ),可按规定 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

本文所列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与一次性就业 见习留用补助 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就业政策保持不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 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黔人社通〔 2024 〕 95 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 2025 〕 52 号)等文件执行。

本文至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8 年底,期间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5 年 1 1 月 11 日

(此件公开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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